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六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六五號
- 原告
- 世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沛慈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 被告
-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曾寶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