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二號

原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被告
立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興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應繳裁判費四千四百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千四百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