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即祥銘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四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九千二百五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二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