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六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甲○○即祥銘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四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九千二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二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