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三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塑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富
- 被告
- 宜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元,應繳裁判費四千四百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千四百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