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塑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富 被 告 宜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元,應繳裁判費四千四百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千四百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