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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八三號

原告
塑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富
被告
宜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元,應繳裁判費四千四百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千四百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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