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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原告
全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錫全
被告
甲○○

原告因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

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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