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原 告 全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錫全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 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