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 原告
- 全發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全
- 被告
- 甲○○
原告因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
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