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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二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淑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二三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被告
立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興

  證   人 矽利康施工單位

  證   人 黃崇練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二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年   月   日午  時   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立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郭淑珍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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