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二三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傑
- 被告
- 立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興
證 人 矽利康施工單位
證 人 黃崇練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二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年 月 日午 時 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立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