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阿爾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113號原   告 阿爾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玖成泰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1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