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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8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宜簡字第1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
被告
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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