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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俊廷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軒誼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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