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廷

原告
禾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財團法人蘭陽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820 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竹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