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禾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團法人蘭陽仁愛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820 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