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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英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68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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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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