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英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68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