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即鴻揚汽車商行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