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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井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井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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