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丙○○
- 被告
- 吉峰紙器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樓之1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峰紙器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