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呂禮學即豐川實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