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呂禮學即豐川實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