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柯士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培雯律師
- 被告
- 金正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即林吳阿味
- 法定代理人
- 己○○即林吳阿味
- 法定代理人
- 乙○○即林吳阿味
- 法定代理人
- 丁○○即林吳阿味
- 法定代理人
- 戊○○即林吳阿味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林吳阿味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丑○○
- 法定代理人
- 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寅○○
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