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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告
金正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即林吳阿味
法定代理人
己○○即林吳阿味
法定代理人
乙○○即林吳阿味
法定代理人
丁○○即林吳阿味
法定代理人
戊○○即林吳阿味
法定代理人
丙○○即林吳阿味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丑○○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寅○○

      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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