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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蜜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夏妹、乙○○、鍾碧霄、李衍輝、胡石山、潘阿梅、呂明理、田安琪、戴霈珊、田金蓮、張雪珍、潘貴蘭、邱寶蓮、胡秋蘭、林敏玲、黃日華、江麗琴、劉秀玉、劉玉蘭、李秀春、胡麗琴、林春媖、黃金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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