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蜜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夏妹、乙○○、鍾碧霄、李衍輝、胡石山、潘阿梅、呂明理、田安琪、戴霈珊、田金蓮、張雪珍、潘貴蘭、邱寶蓮、胡秋蘭、林敏玲、黃日華、江麗琴、劉秀玉、劉玉蘭、李秀春、胡麗琴、林春媖、黃金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