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補字第80號
- 原告
-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福可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7,6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欠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