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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148號

給付大廈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宜簡字第148號

原告
冬山河夏威夷景觀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弈然(原名吳中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冬山河夏威夷景觀天下公寓大廈之門牌號碼宜蘭縣五結鄉○○○路19之2號地下1樓、19之2號6樓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照該住戶規約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期繳納管理費用,惟被告並未依約繳納,總計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共新台幣(下同)333,000 元,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33,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宜蘭縣五結鄉公所97年12月25日五鄉建字第0970018519號函、管理費欠繳及收費標準明細表各1 紙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8 月25日(加計寄存送達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合計為3,640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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