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1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福可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台幣(下同)
425,031元、348,413元,合計為77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