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17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福可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台幣(下同)425,031元、348,413元,合計為77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