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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1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福可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台幣(下同)

425,031元、348,413元,合計為77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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