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茂良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訟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