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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廷

原告
甲○○
被告
達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

第7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9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9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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