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達明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
第7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9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9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