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茂良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
司促字第8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863,241 元,應繳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