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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俊廷

原告
茂良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

司促字第8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863,241 元,應繳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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