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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俊廷

原告
元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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