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元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