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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補字第80號

原告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福可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7,6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欠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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