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補字第80號原 告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福可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7,6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欠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