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抗告人即

被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原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3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