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 原告
- 華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