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原告
華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