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 原告
- 華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