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達明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不足195,42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