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9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昇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鴻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