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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郭淑珍

  • 當事人
    環宜有限公司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原   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95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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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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