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20號
- 原告
-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鴻土木包工業即王智弘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2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