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和風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3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和風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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