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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3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和風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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