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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告
    和風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3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和風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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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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