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2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211號
- 原告
- 貿錦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厥生
- 被告
- 捷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慧磐」記載,應更正為「陳慧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