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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郭淑珍

  • 當事人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環宜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抗告人即 被   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即 原   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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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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