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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抗告人即

被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原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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