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抗告人即 被 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即 原 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