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抗告人即
- 被告
-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原告
- 環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4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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