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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92號

給付服務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9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昇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鴻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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