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 原告
- 環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61,95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