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原 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95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