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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告
環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61,95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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