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68號
- 原告
- 茂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豐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
字第27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9,25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