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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68號

原告
茂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豐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

字第27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9,25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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