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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李淑貞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06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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