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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王美花、林蔡佩玲

  • 上訴人
    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喜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李淑貞 被 上 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06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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