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7號原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芳全(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歐碧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碧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歐碧幸前於民國95年5 月22日以「加碼」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茶葉製成之飲料、茶葉包、茶磚、茶精、茶葉粉、香片茶、茶葉、清茶、可可、巧克力粉,咖啡、巧克力製成之飲料、代用咖啡、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製劑、咖啡豆、可可豆、冰、冰淇淋、蜜、餅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1008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於99年8 月2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嗣後追加主張同條項第1 款,並刪除第13款之主張。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2 月25日中台評字第990241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1004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就系爭商標作成撤銷註冊(評定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歐碧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歐碧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