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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淑金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清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4年4 月15日以「丘比鴨Q DUCK FAMILY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運動服、嬰兒服、靴鞋、襪子、圍巾、頭巾、領帶、圍兜、肚圍、服飾用禦寒手套、腰帶、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8406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 月29日中台評字第980279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456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被告應撤銷第1184064 號「丘比鴨Q DUCK FAMILY 及圖」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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