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參加人
- 歐碧幸
- 訴訟代理人
- 陳 鎮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5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歐碧幸因與被上訴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商標評定事件,對本院民國101 年1 月5 日之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24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4 千元,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是上訴人歐碧幸應繳納6 千元之裁判費(計算式:4 千元+4千元×0.5 )。因未據上訴人歐碧幸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歐碧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