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原 告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紗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5年12月16日以「YeLLOW CORn 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T恤、外套、雨衣、運動裝、套裝、休閒服裝」商品,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78772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86年12月1 日至96年11月30日)。其後,經申准延展註冊,其商標權延展至106 年11月30日止,專用商品仍為「T恤、外套、雨衣、運動裝、套裝、休閒服裝」商品。嗣林冠宇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智慧局審查,以100 年3 月29日中台廢字第1000003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駁回」之處分。林冠宇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100 年8 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352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定應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林冠宇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林冠宇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