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力食品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原 告 三力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宗(董事)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黃佩玉前於民國89年2 月29日以「黑店」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冷熱飲食店、飲食店、小吃店、自助餐店」服務,向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13625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後黃佩玉於94年8 月11日與訴外人王華宗訂立商標授權契約書,授權王華宗自該契約訂定日起至99年12月31日使用系爭商標。嗣陳俊宏於98年7 月6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旋黃佩玉於同年11月6 日將系爭商標移轉於原告,並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公告在案。本件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9年12月24日中台廢字第980139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陳俊宏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100 年8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103190 號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俊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俊宏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