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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原告
三力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承宗(董事)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
參加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黃佩玉前於民國89年2 月29日以「黑店」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冷熱飲食店、飲食店、小吃店、自助餐店」服務,向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13625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後黃佩玉於94年8 月11日與訴外人王華宗訂立商標授權契約書,授權王華宗自該契約訂定日起至99年12月31日使用系爭商標。嗣陳俊宏於98年7 月6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旋黃佩玉於同年11月6 日將系爭商標移轉於原告,並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公告在案。本件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9年12月24日中台廢字第980139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陳俊宏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100 年8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103190 號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俊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俊宏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廢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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