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林禮、王美花
- 原告恒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胡茵菲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原 告 恒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茵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茵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Anna Mu 及圖」商標,指定適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5類之衣服、內衣、束褲、束腹、T 恤、運動服、休閒服、睡衣、泳裝、女裝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29901 號商標,嗣遭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確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情形,因而為異議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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