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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林禮、王美花

  • 原告
    恒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胡茵菲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原 告 恒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茵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茵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Anna Mu 及圖」商標,指定適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5類之衣服、內衣、束褲、束腹、T 恤、運動服、休閒服、睡衣、泳裝、女裝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29901 號商標,嗣遭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確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情形,因而為異議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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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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