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陳一芳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施顏祥(部長)
- 參加人
- 新意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意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4 月19日以「Tutti Frutti冰果新樂園」商標(彩色),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冷熱飲料、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自助速簡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筵席、外燴、點心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服務,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3982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新意國際有限公司於99年8 月2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0 年4 月19日中台廢字第99043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新意國際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00610487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新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新意國際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