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游景明
- 原告明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景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所為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6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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