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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楊淑金、王美花、呂清燕

  • 原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清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3 月1 日以「ㄚ子尼及圖Q DUCK FAMILY 」商標(商標權期間:97年4 月1 日至107 年3 月31日止),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運動服;嬰兒服;靴鞋、襪子;圍巾;頭巾;領帶;圍兜;肚圍;服飾用禦寒手套;腰帶;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0600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 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0980278 號商標評定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099060462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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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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