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 原告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安旋
- 訴訟代理人
- 邱怡伶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憓
- 參加人
- 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100 年4 月11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有關「長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