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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邱怡伶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加人
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100 年4 月11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有關「長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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