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邱怡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100 年4 月11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有關「長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于婷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