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原 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義興(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ural Chemi cal Industries (AUST) Pty. Ltd.) 代 表 人 布萊特‧魯斯(Brett Ruth, Managing Director)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業化學公司)前於民國91年5 月31日以「適可耐SELECTOLYT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用飼料、非醫用飼料添加劑」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0262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8 月23日中台異字第95082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465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農業化學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農業化學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佳蘋